法制晚報訊(記者 梅雙 汪紅) 近日,國家旅游局和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4項旅游合同的規範示範文本,將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使用。
  這4項旅游合同示範文本,分別為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游合同》、《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和《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
  除新增旅游者的“拒絕權”外,新版合同還明確,針對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情形,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正值五一旅游高峰期來臨之際,《法制晚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和律師。
  消費者有權要求使用新合同
  示範文本是否在簽訂旅游合同時必須使用?北京市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會長楊富斌教授說,所謂旅游合同示範文本,是一種推薦性的合同,並非必須使用。但是,正規旅行社一般都會使用。如果哪個旅行社不願使用,表明其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
  旅行社方面應當主動提出使用。如果不主動提出,旅游者有權要求使用示範文本,如果旅行社不同意使用示範文本,而是用自擬的格式合同,游客最好抬腳走人,去找其他旅行社。
  不可輕信商家口頭承諾
  北京市蘭台律師事務所律師姚曉敏表示,旅游合同是保護旅游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也是處理旅游糾紛的法律依據。
  確定要參團的旅行社後,旅游者應與旅行社簽訂書面旅游合同,並仔細審閱旅游合同的相關內容,重點關註旅游行程安排、當事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方面的約定。
  對於合同中與示範文本不一致的約定,消費者可要求旅行社解釋。
  如旅游者有特殊的要求,一定要達成書面協議,不可以輕信旅行社的口頭承諾。在旅游過程中,如果出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的情形,要及時同旅行社聯繫,並搜集、保留好證據。
  出現問題首先保留證據
  若行程中發生旅游服務的質量問題,應先與導游及旅行社協商解決,如難以達成共識,應保留相關證據,待返程後與旅行社交涉或到旅游管理部門投訴。
  旅游中需咨詢、投訴可撥打當地旅游咨詢投訴電話。
  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如在旅途中發生旅行社強制購物、甩團等情形,旅游者應當對強制購物、甩團等情況與導游或其他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交涉,並避免與旅行社或導游發生正面衝突,以免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關鍵詞“強迫購物”和“甩團”
  北京市中鴻律師事務所苗慧敏律師說,由於現實中“強迫購物”、“甩團”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合同中無法包羅萬象,因此,新版合同中未對“強迫購物”、“甩團”等行為規定統一的標準。
  楊富斌教授表示,判斷是否遇到強制購物很簡單:只要是預先沒有征求旅游者的意見,並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或導游單方面安排了旅游購物活動,就屬於強制購物。
  此外,如果經旅游者同意安排購物時,旅行社或導游通常應當要求旅游者簽字。如果旅游者未簽字,僅旅行社或導游單方面說經旅游者同意了,一旦發生糾紛,法院或其他解決糾紛者,通常不會支持旅行社。
  “甩團”通常表現為旅行社具備履約能力,故意不按照合同提供相應服務,拒不停車、不開空調,到吃飯時間拒不提供食宿,不提供接待服務等。
  維權步驟
  1.行程結束後,旅游者可就旅游過程中發生的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旅行社的違約行為與其進行交涉、協商,並有權按照旅游合同中的約定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退還購物款項或支付賠償金;
  2.如雙方協商不成或旅行社不予協商的,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的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監管部門敦促旅行社就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予以行政處罰;
  3.通過上述兩種方式仍然不能解決的,旅游者可以依照旅游合同的約定,通過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委仲裁的司法方式進行維權,但相對於訴訟或者仲裁來講,與旅行社協商或者向監管部門投訴來解決糾紛的方式更為方便、快捷。
  訴訟需註意的問題
  1.旅游者提出訴訟或者仲裁的,應當有書面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併在文件中明確訴訟/仲裁請求,如返還購物款、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2.提供相應的證據,如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行程單、景點門票、車船飛機票、購物小票、相片、錄像錄音、旅行社廣告和宣傳單、同行者的證人證言等。
  3.要註意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從損害發生時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發生時起算。
  文/記者 梅雙 汪紅  (原標題:簽約不用範本 小心藏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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